贛州銀行行長向空殼公司索取賄賂貸款1億元,逾期8000萬元。
7月22日--近日,中國裁判員網站披露了"鄭某賄賂一審刑事判決"((2019)甘0723處罰)。據判決,贛州銀行豐城分行行長鄧某知道,他的朋友鄭某公司是一家空殼公司,至今仍為他處理1億多元貸款,導致貸款超過8000元。鄭為了感謝鄧的貸款事項,向鄧指定轉帳200萬元。
經審訊后,被告鄭當時的贛州銀行鳳城分行總裁鄧某是朋友。2012年至2013年,被告鄭某因在豐城沒有企業,無法向贛州銀行豐城分行貸款。因此,在豐城市注冊或收購的空殼公司有豐城君商實業有限公司、鳳城俊祥貿易有限公司、豐城運海貿易有限公司、鳳城三黃新能源技術有限公司、鳳城恒發實業有限公司、豐城運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和豐城杭裕貿易有限公司,貸款金額超過1億元。鄧知道鄭的公司是空殼公司,還在為鄭辦理貸款,拖欠貸款八千多元。
2013年11月初,鄧要求鄭為他的朋友準備200萬元人民幣,因為他保證償還1500萬元的債務。為了感謝鄧對貸款的關注,鄭分別于2013年11月30日和2014年3月17日通過母親和自己的賬戶,將150萬元和500000元轉入鄧的指定賬戶,以償還鄧200萬元的債務。
被告鄭供認,在2011年夏天,鄭在張樹體育場的一場籃球賽中遇到了在贛州銀行南昌分行工作的鄧。當時,鄭剛開始從事金融業務,認為鄧值得與之交往,所以他經常和鄧一起打籃球。后來,鄧某奉城市負責設立贛州銀行豐城分行,鄭常到豐城打籃球、吃喝茶、聊天等,與鄧的關系也比較好。2011年底,贛州銀行豐城分行開業,鄧任銀行行長,開業期間,鄭和幫助贛州銀行豐城支行提取了數百萬元的存款。
鄭某稱,鄧某明知鄭某的公司不符合借款的相關規定,但因鄭某與鄧某關系較好,鄧某為借款提供了幫助和便利,并利用其擔任行長的職權對借款進行審批,2013年底,鄧某以借款為名,要求鄭某幫其準備200萬元。當時鄭某考慮到和他關系不錯,經濟上也比較寬裕。 同時,鄧某為鄭某的借款提供了便利和幫助,而鄭某也想繼續與他保持良好的關系,以方便以后的借款,于是答應了他。鄭某將其母親賬戶中的150萬元轉至鄧某指定的賬戶。 2014年初,鄧某又催促鄭某向其轉賬50萬元。 鄭某將其賬戶中的50萬元轉至鄧某指定賬戶。 至鄧某被留用調查時,這200萬元鄧某仍未歸還。
贛州銀行豐城分行不良貸款報告證明,豐城駿上實業有限公司、鳳城俊祥貿易有限公司、豐城杭裕貿易有限公司、豐城運海貿易有限公司、鳳城三黃新能源技術有限公司、豐城恒發實業有限公司、豐城運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等銀行擁有一系列貸款,不良貸款總額為8175萬元。
法院認為,被告人鄭某向時任贛州銀行豐城支行行長鄧某行賄200萬元,謀取不正當利益,情節嚴重,其行為已構成受賄罪,依法應予懲處。公訴機關指控的事實和罪名成立,法院予以支持。 辯護人關于鄭某的行為構成非國家工作人員受賄罪的辯護意見不能成立,不予采信。 鑒于被告人鄭某回案后如實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實,依法對其從輕處罰。對辯護人關于鄭某系行賄,主觀惡性較小,初犯,偶犯的辯護意見與法庭查明的事實相符的辯護意見予以采納。 但辯護人對被告人鄭某適用緩刑的辯護意見與法律規定不符,對辯護人的辯護意見不予采信。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八十九條第一款、第三百九十條第一款和第六十七條第三款的規定,經法院司法委員會討論決定,被告人鄭某被判處五年零兩個月的監禁和十萬元的罰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