官宣!契稅稅率重大調整,對你的房子有直接的影響
8 月 11 日,第十三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一次會議閉幕,稅法經表決通過,將于 2021 年 9 月 1 日生效。
根據稅制轉換原則,契稅法明確了現行有效的契稅免征政策,規定夫妻在婚姻關系中改變土地和住房所有權,合法繼承人繼承和接受土地和住房所有權,免征契稅。
以前,契稅法草案授權國務院根據經濟社會發展的需要,規定其他減稅免征情況,但沒有具體規定范圍。租賃稅法完善了這一授權條款,進一步明確了稅收減免的范圍,規定國務院可以免除或者減少居民住房需要保護、企業改制和災后重建的契稅,并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備案。
全文如下:
中華人民共和國契約法
(2020 年 8 月 11 日第十三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一次會議通過)
第一條納稅人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轉讓土地、房屋所有權,繳納契稅的,依照本法的規定繳納契稅。
第二條本法所稱土地、房屋所有權轉讓,是指下列行為:
(I) 土地使用權的轉讓
(2) 轉讓土地使用權,包括出售、贈與和交換
( 三)買賣、贈送、交換房屋。
前款第二款所稱土地使用權的轉讓,不包括土地承包經營權和土地管理權的轉讓。
土地、房屋所有權以價格投資(股權)、還債、轉讓、報酬等方式轉讓的,依照本法規定征收契稅。
第三條契稅稅率為 3%~5%。
具體適用的契稅稅率,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在前款規定的稅率范圍內提出,報同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決定,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和國務院備案。
省、自治區、直轄市可以按照前款規定的程序,確定不同主體、不同地區、不同類型房屋所有權轉讓的不同稅率。
第四條契稅的計算依據如下:
(1) 轉讓或出售土地使用權、出售房屋以及為土地和住房所有權轉讓合同確定的交易價格,包括所交付的貨幣和實物及其他經濟利益的相應價格
(2) 土地使用權的交換和房屋的交換,是所交換的土地使用權與房屋價格之間的差額。
( 三)出讓土地使用權、贈與房屋以及其他無償轉讓土地和房屋所有權的行為,是稅務機關依法參照土地使用權出讓和房屋出讓市場價格核定的價格。
納稅人申報的交易價格和互換價格明顯偏低,沒有正當理由的,稅務機關應當依照 "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管法" 的規定辦理。
第五條契稅應繳稅額,按稅基乘以具體適用稅率計算。
第六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免征契稅:
( 一)國家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和軍事單位對辦公、教學、醫療、科研、軍事設施的土地和房屋擁有所有權。
( 二)非營利性學校、醫療機構和社會福利機構,承擔辦公、教學、醫療、科研、養老、助學金等土地和住房的所有權。
( 三)有權利用荒山、荒地、荒灘進行農林牧漁生產
(4) 夫妻在婚姻關系存在期間土地和住房所有權的變化
( 五)合法繼承人繼承土地和住房的所有權。
(六)外國駐華使領館、國際組織代表機構依法免征稅款的,應當承擔土地和住房的所有權。
國務院可以根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的需要,為保護居民住房需要、企業改組和災后重建,規定免征或者減免契稅,并可以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備案。
第七條省、自治區、直轄市在下列情況下可以決定免征或者減征契稅:
(一)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征用和征用土地、房屋的,應當重新取得土地和房屋的所有權。
(二)因不可抗力而喪失住房,承擔新的房屋所有權的。
前款規定的免征或者減征契稅的具體辦法,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提出,報同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決定,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和國務院備案。
第八條納稅人變更有關土地、房屋的用途,或者有其他情況不再屬于本法第六條規定的免征、減征契稅的,應當繳納免征或者減征的稅款。
第九條契稅的納稅義務自納稅人簽訂土地和房屋所有權轉讓合同之日起,或者自納稅人取得其他土地、房屋所有權轉讓合同性質的證明之日起發生。
第十條納稅人在依法辦理土地和房屋所有權登記手續前,應當申報繳納契稅。
第十一條稅務機關辦理稅務手續后,應當出具契稅憑證。納稅人辦理土地、房屋所有權登記時,房地產登記機關應當審核契稅繳納、減免憑證和有關資料。未按照規定繳納契稅的,房地產登記機構不得登記土地、房屋所有權。
第十二條土地、房屋所有權依法登記前,所有權轉讓合同或者所有權轉讓合同的性質證明無效、無效、撤銷或者終止的,納稅人可以向稅務機關申請退還稅款,稅務機關應當依法辦理。
第十三條稅務機關應當與有關部門建立契稅信息共享合作機制。自然資源、城鄉住房建設、民政、公安等有關部門應當及時向稅務機關提供有關土地、房屋所有權轉讓的信息,協助稅務機關加強契稅征管工作。
納稅人在稅收征管過程中所知道的個人信息,由稅務機關及其工作人員依法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或者非法提供。
第十四條契稅由土地、房屋所在地稅務機關依照本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的規定征收管理。
第十五條納稅人、稅務機關及其工作人員違反本法規定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管法"和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追究法律責任。
第十六條本法自2021年9月1日起施行。1997年7月7日國務院公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契稅暫行條例"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