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房市場將加強對這類房屋的監管,防止其出租
近年來,住房租賃在解決居民住房問題中發揮了越來越重要的作用。然而,我國的住房租賃市場還不完善,出臺相關法律法規規范住房租賃市場的呼聲日益高漲。
9 月 7 日,住房和城鄉發展部發布了 "住房租賃條例"(征求意見稿)( 以下簡稱 "征求意見稿")。"經濟日報" 記者指出,"意見草案" 對當前住房租賃市場存在的問題作出了回應。
鑒于 "甲醛屋"( 即房屋內空氣質量)不久前被懷疑不符合標準的問題,很明顯,出租房屋的室內裝修應符合有關國家標準,不得危害承租人的人身健康。禁止出租不符合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消防安全要求或有關室內裝修標準的房屋,以及其他不能依法出租的房屋。
鑒于非住宅空間的出租和集體租金存在很大的安全風險,顯然不應出租廚房、衛生間、陽臺和地下儲藏室等非住宅空間供居住。市或市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規定必要的生活空間標準,并明確符合當地實際的單房租戶數量和人均租賃面積。
近年來,住房租賃企業發展迅速,征求意見稿規范了租賃企業的行為。住房租賃企業的門檻已經確定:住房租賃企業應有適合經營規模的資金、專業人員和管理能力;同時規定,自然人轉租住房數量達到城市人民政府規定的規模的,應當依法進行市場主體登記。
有些房客原本只見過租房,但與長期出租的公寓簽訂租賃合同后,發現自己與一家貸款公司簽訂了貸款合同,支付租金已成為償還貸款。至于 "租金貸款",草案中也提到,房屋租賃企業不得要求承租人以隱瞞、欺騙、強迫等方式使用房屋租金貸款,不得以租金優惠的名義誘使承租人使用住房租金貸款,不得在房屋租賃合同中列入租金貸款的有關內容。商業銀行發放房屋租賃貸款,應當以房屋租賃合同為依據,貸款期限不得超過房屋租賃合同的期限。
針對租賃費問題,咨詢稿明確規定,房地產中介機構簽訂的租賃合同期滿,出租人和承租人續簽房屋租賃合同的,房地產經紀機構不得再次收取傭金和其他費用。
租賃過程中的 "高入低"、"長收少付" 容易損害出租人和承租人的權益,這些行為也將根據征求意見稿加以控制。征求意見草案明確規定,房屋租賃企業支付房屋權利人租金的風險比承租人收取的租金高,承租人的租金周期比房屋權利人的租金周期長,房地產管理部門應當將其列入經營異常清單,加強對租金、押金使用等的監督監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