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酒店取消險”別演變為“權益取消險”
國慶旅游高峰即將來臨,旅游市場明顯升溫,"酒店取消保險等旅游保險產品也進入銷售旺季。但也有消費者抱怨,一些在線旅游平臺取消保險宣傳,產品設置不規范,如" 不需要證明快到 ",但事實上理賠條件非常苛刻,理賠周期長,拒絕理賠是很常見的。
所謂 "酒店取消保險",是指在消費者(被保險人)成功預訂酒店并支付預付款或定金后,如果因任何原因取消預訂而導致預付款或定金損失的,保險機構應當在保險限額內按比例或甚至全額賠償消費者的損失。
取消行程意味著違約,損失預付款或押金,甚至賠償責任。在 "酒店取消保險" 的情況下,消費者在取消預訂時失去了一定程度的保護;從另一個角度看,"酒店取消保險" 也可以促進酒店及其他服務的市場周轉,拓展保險業的發展空間。
然而,看似美麗的 "酒店取消往往會增加麻煩。一些在線旅游平臺傾向于在頁面上登廣告" 不需要證明快速到達 ",而對消費者索賠的相關限制缺乏必要的指示和重要提示,人們很容易誤解," 取消酒店 " 的理賠門檻很低,甚至為零。在實際的理賠過程中,有些旅游平臺和保險公司要么相互推諉,要么找出保險合同中的苛刻條件,拖延支付。
依法,如果在線旅游平臺或者保險公司在推廣‘酒店取消險’的過程中發布虛假,夸大信息,誤導消費者,即涉嫌虛假宣傳或者發布虛假廣告。經營者在簽訂格式合同時,應當承擔提請消費者注意并說明格式合同的義務。比如,《消費者權益保護法》規定,經營者在經營活動中使用形式規定的,應當以重大方式提請消費者注意 -- 安全考慮,風險警示,與消費者有重大利益關系。如果旅游平臺或保險公司沒有對 "酒店取消險" 的理賠條件進行明確,醒目的提示和說明,沒有要求消費者重點閱讀和關注理賠相關內容,甚至將預訂酒店設置為默認購買 "酒店取消險",顯然違反了上述規定,侵犯了消費者的知情權,格式合同的效力將存疑
要警惕的是,"酒店取消保險" 不能成為 " 權益取消保險,消費者應該留下更多的注意力,耐心地閱讀保險合同的內容,避免混淆購買,市場、保險監督等部門以及消費者保險機構也應關注多重問題,通過訪談、行政指導、查處、公益訴訟等方式規范經營行為,促使企業增強自律意識和規則意識,為消費者創造更好的消費環境,糾正旅游和保險的發展軌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