稅務部門征收社會保障費對京、津等地的職工和企業有何影響?
近日,包括北京、天津、上海、貴州等13個省,一些地方發布公告,企業社會保障費由稅務部門征收,對職工和企業有何影響?
2018年7月,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發布了"國家稅收和地方稅收征管體制改革計劃",從2019年1月1日起,將基本養老保險費、基本醫療保險費、失業保險費、工傷保險費、生育保險費等社會保險費明確交到稅務部門。要按照利民高效的原則,合理確定向稅務部門轉移非稅稅收征管職責的范圍,轉移依法保留、適合轉移的成熟非稅收入項目,逐步推進。
查詢當地稅務部門的網站可以發現,近日,北京、天津、上海、貴州、江西、山西、吉林、山東、湖南、廣西、四川、西藏、新疆等13個省,以及青島、深圳兩個分別上市的城市紛紛發布公告,要求稅務機關統一征收企業職工社會保險費。
自地方政策實施之日起,除天津市外,稅務部門交納的各類社會保險費,自2020年11月1日起,天津市將于11月21日開始實施。
從社會保障征收調整的范圍來看,基本養老保險費、基本醫療保險費(包括生育保險費)、工傷保險費、失業保險費、靈活就業人員繳納的基本養老保險費和基本醫療保險費,基本由企業支付,在某些方面存在細微差別。
例如,轉移到天津市稅務部門的社會保險費包括基本養老保險費、基本醫療保險費(包括生育保險費)、工傷保險費和企業繳納的失業保險費、基本養老保險費、基本醫療保險費、職工個人失業保險費、城鎮職工大量醫療救助費用,以及職工基本養老保險費、職工基本醫療保險費和城鎮職工巨額醫療救助費用。
對職工有何影響?會否加重企業的薪酬負擔?
社會保險費由稅務部門統一征收,對職工有何影響?會否加重企業的支付負擔?
南開大學金融學院教授朱明來說,社會保障上交稅務機關統一征收后,有利于規范企業拖欠和拖欠的問題。例如,養老保險"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個人賬戶管理暫行辦法"規定,職工平均月工資在一年以上是個人繳費工資的基礎。然而,為了降低成本,一些企業將不按此支付社會保障,而是按照社會保障繳款的下限來申報繳費基數,以達到低支付社會保障的目的。對于工人來說,雖然手工工資會增加,但他們的退休金會變少。
朱明來指出,與社會保障部門相比,稅務部門能夠掌握企業的實際就業情況和職工工資數據,具有較強的收集和管理能力,社會保障可以由稅務部門征收,從而有效地提高管理效率。
關于企業社會保障負擔是否會增加,朱明來認為不會給企業帶來太多負擔。如果出現特殊情況,企業負擔增加,政府將通過減稅、減費等優惠政策減輕企業負擔。
上海市稅務局明確表示,將采取"不改變現行企業申報方式和繳費基數計算規則"的"兩個非原則",不因征管部門的變動而加重企業繳費負擔,"保證企業繳款負擔不會增加"。
上海市稅務局指出,轉移的方式原則上是以"社會保障(醫療保險)審批和稅收"的形式進行的,繳費人仍按現行方式和渠道向社會保障(醫療保險)代理機構申報,社會保障(醫療保險)代理機構應當批準繳納的金額,然后向稅務部門繳納費用。繼續按照現行規定批準企業職工繳費基數的上限和下限,靈活就業人員繼續在規定的范圍內自愿選擇適當的繳費基數,繳費基數的計算規則不變,不增加繳費負擔。同時,上海市稅務局表示,不會對歷史欠款實行集中結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