藥品網售新規來了:不允許銷售麻醉、精神藥品等
2020-11-16 15:15: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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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求意見稿 " 明確規定,網上藥品銷售商為藥品上市許可持有人或藥品交易企業。銷售中藥企業生產的中藥制品的企業履行本辦法規定的持有人的有關義務時,應當履行本辦法規定的持有人的有關義務。
藥品網絡銷售不得超出企業經營方式和藥品經營范圍。國家專門經營的疫苗、血液制品、麻醉藥品、精神藥品、醫用有毒藥品、放射性藥品、藥品前體化學品等藥品不得通過網絡銷售。
如果毒品網絡銷售商是持有者,則只能出售具有批準號的藥物。如果你沒有獲得藥品的零售資格,你就不能把它賣給一個人。通過網絡銷售處方藥的,應當保證電子處方來源真實可靠,按照有關要求對處方調整進行審查,并對使用的處方進行電子標注。向個人銷售藥品的,還應當建立網上藥品保健系統,配備有執業藥師指導合理用藥;執業藥劑師的人數應當根據經營規模調整;藥品最低銷售單位的銷售記錄應當清楚保存和跟蹤。
網上有處方藥銷售條件的藥品零售企業可以向公眾展示處方藥信息。其他藥品零售企業不得通過網絡發布處方藥銷售信息。在向公眾展示處方藥信息時,應當突出 "處方藥應當在持牌藥劑師指導下購買和使用" 處方藥 " 等風險警告信息。通過網絡銷售藥品的藥品零售企業不得以購買藥品給公眾、購買商品給公眾的方式,向公眾提供處方藥和處方藥的類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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