銀保監會新規:禁止企業以保險資金投資為標的直接從事房地產開發建設
近日,中國銀保監會發布《關于保險資金金融股權投資有關問題的通知》,旨在規范保險資金直接投資非上市企業股權,加大保險資金對各類企業股權融資的支持力度。
根據通知,通知的主要內容是取消保險資金金融股權投資的行業限制,通過“負面清單+積極引導”機制,提高保險資金服務實體經濟的能力。
根據通知,一是金融股權投資,是指保險集團(控股)公司、保險公司、保險資產管理公司(以下簡稱保險機構)以投資者名義投資,持有非上市企業股權的直接股權投資行為,根據企業會計準則的有關規定,保險機構及其關聯方不構成對企業的控制或共同控制,保險資金在進行金融股權投資時,可以依法自主選擇投資企業的行業范圍。
第三,保險資金進行金融股權投資,投資的標的企業應當依法登記設立并具有法人資格。目標企業所在行業應處于成長期、成熟期、戰略性新興產業,或具有明確的上市意圖和較高的并購價值。
四是建立金融股權投資負面清單,禁止保險資金投資有十類情形的企業,鼓勵保險資金開展市場化、法制化的債轉股項目。其中提到,禁止將保險資金投向直接從事房地產開發建設,包括商品住宅開發、銷售的標的企業。
第五,保險機構可以利用自有資金和與投資資產期限相匹配的負債準備金進行金融股權投資。
六是保險機構金融股權投資應當符合中國保監會規定的直接股權投資相關資質條件,加強股權投資能力建設,完善內部控制流程,采取有效措施防范操作風險和道德風險,并應當不得進行內幕交易、利益輸送等損害保險機構利益的行為。
本制度,明確擬投資企業的行業范圍和主要條件,加強項目論證和風險控制,并報董事會、管理層或其授權機構批準。
八是保險機構應當按照中國保監會對非重大股權投資的監管要求,履行金融股權投資報告程序;九是金融監管部門對保險機構投資金融機構股權有其他規定的,從其規定。
三是《保險資金股權投資暫行辦法》(保監發[2010]79號)、《關于保險資金股權投資和不動產投資有關問題的通知》(保監發[2012]59號)和《保險資金直接股權投資行業范圍的規定》和《保險資金直接股權投資實施細則》現修改《保險資金境外投資管理暫行辦法》(保監會[2012]93號)自公布之日起暫停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