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燕窩事件”第一責任在于商家,辛巴需承擔相應的廣告代言人責任
11月27日,主播辛巴就“燕窩事件”做出回應,召回燕窩產品,主動退一賠三。此外,還宣布將進行一系列的供應鏈整改升級,并啟動消費者權益保障計劃。
當天晚間,人民日報針對辛巴的再次發聲,專門進行報道。報道回顧事件始末,并對“直播帶貨中主播和商家的責任界定”進行了觀點梳理。
(圖為部分報道內容)
在北京云嘉律師事務所律師、中國政法大學知識產權研究中心特約研究員趙占領看來,主播如果是直接銷售自家產品,被認為是商品銷售者,需對于商品的質量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如為其他商家產品進行宣傳,則扮演的是廣告發布者的角色。根據“廣告法”應當審核廣告主的資質和廣告內容的真假以及合法性。
電商法起草組成員、對外經濟貿易大學教授王健表示,從嚴格上講,主播比一般消費者更加了解產品相關細節,但不排除某些產品信息超出了主播的專業能力范圍,因此不能要求主播對產品的所有細節都了如指掌。
北京大學法學院教授、北京大學電子商務法研究中心主任薛軍表示,原則上主播對于自己宣傳推廣的產品需要履行基本的審核義務。比如相應的產品合格證、批文批件等,但如果商家或品牌提供了虛假的證明使其看似證件資質都齊全,那主播也不可能每個都去查證,所以主播的審核義務還是需要限定在一個合理范圍。
這與此前,上海金融與法律研究員,專欄作家劉遠舉針對“燕窩事件”發表的觀點不謀而合。他表示,根據中國法律,銷售者的責任,比廣告代言人的責任要大得多。
直播這種形式,用給消費者看,試給消費者看,加上各種夸贊、勸導,基本上都是勸導廣告和證言廣告。比如,辛巴說這個燕窩效果好,就是一種勸導。在他看來,根據辛巴的回應,強調不涉及采購,只是廣告代言。這個角色的責任要小一些,但責任也是明確的。
基于以上觀點,回顧燕窩事件,作為商品的提供者(銷售者),“茗摯”燕窩品牌方廣州融昱公司,是第一責任人。
根據廣州融昱公司提供的信息,產品每碗 100g,不低于 50% (實際達到 60%)的燕窩固形物含量,每碗含有 2g 左右的干燕窩,這一宣傳賣點與實物完全不符合。這款產品的固形物是有少量的燕窩(1.5 克)與海藻酸鈉、乳酸鈣的合成物(50 克以上),也并非是燕窩固形物,融昱公司要求主播以這一賣點進行宣傳銷售,已經構成虛假宣傳。
由于不實信息誤導,“茗摯”燕窩產品在辛選直播間進行推廣時,出現了夸大宣傳的行為。辛選作為廣告代言人,有可能需要承擔連帶責任。
作為第一責任人,“茗摯”燕窩品牌方廣州融昱公司很可能需要向消費者“退一賠三”,但目前責任判定書未出,該公司也并未表示要主動承擔責任,出于對消費者權益和用戶口碑考慮,辛選作出決定,啟動“召回辛選直播間銷售的全部‘茗摯’品牌燕窩產品、承擔退一賠三責任”的方案,先解決問題。按照銷售5.8萬單、1550萬元,此次辛選需要先賠付6198萬元。
每一個小小直播間的背后,都是各種復雜的運作角色:品牌方、渠道商、MCN機構、主播、用戶等等,其中任何一環出現偏差,都會導致這場直播的失敗。對于主播來說,帶貨時不能只盯業績和數據,如果商品或服務存在質量問題,或者虛假宣傳等問題,理當承擔相應法律責任。辛選承諾的6198萬的產品召回計劃,是目前直播電商行業中規模最大的一次消費者權益補償舉措,這種自省與改進的態度與舉措無疑為直播行業未來的持續發展立了好的榜樣。
直播電商行業的發展,一方面是行業的自律、主播的專業化、直播機構的內部管理等問題,另一方面,國家需要加強相關立法與監督管理工作。標準和規范的明確從來不是終點,而是一個新的開始。期待監管部門根據新業態的特點創新監管方式,既鼓勵創新又兼顧公平;期待相關平臺和主播放遠眼光,誠信守規。通過各方的共同努力,促進直播帶貨產業健康有序發展。